?
據新華社上海6月23日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3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長陶校興受賄財物共計人民幣1045萬余元,犯有受賄罪,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繳。
陶校興生于1951年3月,原系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副局長,上海市政府機構改革后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2010年11月,陶校興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月被執行逮捕。2011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陶校興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陶校興在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間,先后接受孫鎮躍等人請托,利用直接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等職務便利,幫助上海興躍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獲取地塊,用于開發房地產項目,并先后收受孫鎮躍等人以及上海順恒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尊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賄賂的現金、手表、商鋪等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045萬余元。
在6月23日的法庭上,陶校興著黑色衣褲,神情淡定。在法庭上,陶校興承認了所有的犯罪事實,沒有委托律師,并拒絕了法院指定的律師。但他表示,自己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請求法官酌情從輕判處。檢察機關認為,陶校興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重大利益,觸犯刑法,應以受賄罪論處。鑒于陶校興到案后供認了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了解,陶校興的落馬,系2009年11月的“蓮花河畔”倒樓事件拔蘿卜帶出的泥。當時,有關領導要求嚴查倒樓事件背后的利益網,于是,曾長期在“蓮花河畔”所在的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鄉(后改為梅隴鎮)任職的陶校興,浮出水面,并在去年世博會后歸案。
■相關新聞 杭州“許三多”二審仍判死 記者6月23日從浙江省高院獲悉,浙江省高院21日就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進行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作出的死刑判決。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00余萬元。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因錢多、房多、情婦多,他被送外號“許三多”。
5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邁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做出的死刑判決。 宗新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