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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臨近,記者從本市司法部門獲悉,隨著經濟生活日益豐富,勞動糾紛也越來越普遍。雖然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漸增強,但仍有不少勞動者因法律知識缺乏,在權益被侵害后,不知道該如何保存證據,如何進行維權。4月27日起,本報推出勞動維權系列報道,為讀者講解法律知識,同時聯合律師幫勞動者進行維權,市民可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尋求幫助。
公司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受傷后,公司自掏腰包埋單……4月26日,市北法院舉行勞動爭議案件調研發布會。據介紹,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因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九成以上是勞動者。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中,勞動者完全勝訴和部分勝訴的占到75% 。
■案例一 公司副總單干惹惱老東家 島城一炭素公司的副總每月按時領取保密工資,但在掌握公司技術后,自己偷偷單干,這下公司不愿意了,雙方鬧上了法庭。2008年4月,26歲的女子李某來青后,在一家炭素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擔任副總經理職務 ,月工資1000元。記者了解到 ,由于業務特殊,公司有一些商業機密,一般的員工入職時都要簽訂保密協議書,約定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以內不得泄露保密內容,不得搶奪經銷部的客戶,或者引誘經銷部其他員工離職。由于李某是公司的副總,職位較高,公司并未和她簽訂這個協議,但每月都支付給她400元的保密工資。
但在支付了9600元的保密工資后,炭素公司發現了李某的一系列反常舉動。公司稱,李某早在2009年5月就開了一家炭素公司,經營范圍中部分項目與他們是重合的。2010年3月,李某向單位提出辭職,而公司認為,李某自營同類業務,泄露了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前,雙方對簿公堂。
市北法院認為,李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出資成立了炭素公司,自營同類業務,必然存在市場競爭。但是,炭素公司沒有拿出李某泄密的證據,也沒有說明她獲得多少經營利潤及實際造成多少損失。記者獲悉,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返還炭素公司保密工資4400元。
■案例二 沒交社保,公司自賠員工損失 雷某自2008年12月被福建一家食品公司派到本市某大型超市從事促銷工作,月工資1200元。
當時,雷某和該食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但該食品公司一直沒給雷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09年5月12日,雷某在工作時間登著梯子整理高處的貨物時,不慎墜地受傷,住院治療到 2009年7月。后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傷殘九級。
摔傷之后,雷某再沒去超市上班,而食品公司和雷某在賠償問題上并未達成協議,鬧上了法庭。
市北法院審理后判決食品公司支付給雷某拖欠的工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近10萬元。
據主審此案的市北法院法官陳妙介紹,如果食品公司給雷某繳納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雷某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等近10萬元的費用,均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正是因為企業貪圖小利,沒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才因小失大。”陳妙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