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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手機短信可能騙走幾十萬元,一個假冒銀行網站可能將儲戶的上百萬元席卷而空。近年來,全國電信詐騙案件頻繁發生,作案手法不斷翻新,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最高法、最高檢4月7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電信詐騙的懲處專門進行了規定。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就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這些詐騙手法您可得提防點 問: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目前,電信詐騙犯罪有哪些特點?
答:電信詐騙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其運作模式主要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電信服務器及改號服務;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并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后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詐騙信息、詐騙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彩票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等等。電信詐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行騙過程中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一旦得手,便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轉移贓款。
即使詐騙未遂也可追究刑責 問:電信詐騙犯罪涉及環節較多,偵破難度較大,詐騙的數額有時也很難認定。對此,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
答:犯罪分子想盡辦法鉆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電信詐騙,就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及時解決電信詐騙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問題。
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司法解釋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實際,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專門劃定了“硬杠杠”,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從嚴處罰”,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發送詐騙信息的條數及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可以查證,而且5000條、500人次的數量規定,也符合打擊此類犯罪活動的現實需要。
明知是詐騙仍提供方便電信運營商以共犯論處 問:實踐中,電信詐騙會形成一個密切分工配合的“網絡鏈條”,有的提供通訊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錢莊”服務。對于這種協助,是否以詐騙共同犯罪處理?
答:電信詐騙犯罪中,有的掌握網絡技術、設備、資源的團伙,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搭建網絡電話詐騙平臺,提供改號、群呼群撥、網絡電話落地對接及運行維護等技術服務,為詐騙分子行騙提供技術支持。還有“地下錢莊”打著資金管理服務的招牌,專門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轉移贓款、提取贓款服務,使得被害人被騙取的匯款在短時間內被分轉到不同的賬戶,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這些行為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重要環節,是電信詐騙猖獗、難以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為此,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從重處罰 問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司法機關將如何處罰?
答:不法分子往往會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銀行卡欠費、涉嫌洗黑錢或者賬號被犯罪團伙利用為名,打電話或發短信誘騙、恐嚇當事人將資金轉移至所謂的“安全賬戶”,再通過網上銀行將資金迅速轉移,從而詐騙群眾錢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救災款物可酌情從嚴懲處 問: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哪些可予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的具體情形?是否包括電信詐騙?
答:司法解釋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對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規定了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情形:一是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是詐騙救災、搶險、防汛 、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是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是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相關新聞 詐騙入罪門檻提高為3000元 最高法、最高檢4月7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4月8日起施行。近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利用群發短信、群撥電話、互聯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危害嚴重。
針對這一形勢,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結合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同時拉大了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幅度范圍,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此外還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調整為50萬元。
司法解釋明確了詐騙款物的依法追繳和善意取得問題。其中規定,對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是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是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是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是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規定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近親屬財物獲諒解可免刑責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該司法解釋同時還明確了可予從寬處罰的詐騙犯罪的具體情形。其中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是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是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是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是被害人諒解的;五是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