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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敬德(左)張志琴(右)在被告席上聽候審判。
和漫長的等待相比,整個宣判過程只用了24分鐘,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上海市閔行區“倒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
兩名被告出庭時,旁聽席上的近30名旁聽家屬早已唏噓不已。關于兩人貪污犯罪方面 ,法院認定,1995年 12月 ,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征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及董事、副經理。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致使梅都公司4246萬余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被告人張志琴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闕敬德擔任董事。兩人侵占梅都公司資產價值3370萬余元。
法院認為,闕敬德、張志琴雖未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法院認定,2009年 3月至6月間,張志琴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挪用,后來歸還過2500萬元。案發后,“蓮花河畔景苑”監管小組追回梅都公司資金4.15億元。
2008年11月到2009年 6月,張志琴在負責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分包小區部分地下車庫土方開挖,多次指令其將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
法院一審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兩名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庭宣判后,站在被告席上的張志琴回過頭來,遠遠地囑咐身后的兒子“好好照顧家里”,闕敬德的家屬忍住哭聲和他揮手告別,但當走出法庭大門,家屬再也堅持不住,哭癱在地上。
據新華社等
■新聞回放 倒樓事件始末 2009年6月27日,上海閔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口一幢13層在建商品樓發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09年8月12日,閔行區檢察院對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志琴、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秦永林、上海眾欣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耀杰及工作人員夏建剛、陸衛英,無業人員張耀雄等7名責任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2009年8月13日,闕敬德,因涉嫌貪污罪被批準逮捕。
2009年9月25日,蓮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樓工程質量檢測與安全性評估結果公布。結果顯示,小區未倒覆的樓房中,6號樓發生水平移位,應加固處理,其余樓房的基礎結構安全性則未受到倒樓影響。
2010年2月1日,閔行倒樓案6名被告受審,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
■相關新聞 其他6責任人一審后上訴被駁 上海市一中院還對涉及“蓮花倒樓案”的其他六名責任人:被告人秦永林、陸衛英、張耀雄、張耀杰、夏建剛、喬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因秦永林、陸衛英、張耀雄三人以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的二審案件,法院經審查認定:由于倒樓事故不僅造成一名作業人員逃生不及而死亡的嚴重后果,同時因事故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是顯見且重大的,原審法院認定本案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并無不當。
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當事人有自首、到案后認罪態度尚好等情節,結合各當事人在“蓮花河畔景苑”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職責及其失責行為與倒樓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分別量刑并無不當。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終審裁定。
《青年報》供稿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