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勞動合同
1、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試用期如何規定的?
答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能否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答 :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和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⑴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⑵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⑶2008年1月1日起,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 、勞動合同可以變更嗎?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7、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答: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根據以上情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勞動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但需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答:⑴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⑵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⑶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⑷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0、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以上情況,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1、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答 :⑴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對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答 :⑴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⑶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⑷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⑸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⑹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在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4、在什么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5、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答: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6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經濟補償年限如何計算?
答:《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7、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8、被派遣勞動者與哪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必備條款?
答:被派遣勞動者應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19、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如何約定?
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答:⑴被派遣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當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時,被派遣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合同。⑵勞務派遣單位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或是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處室:勞動關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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