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1月17日訊(記者 鮑福玉)裁員20人以上必須報告、6類人員不得裁減……記者17日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介紹,由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所以導致具體操作時,用人單位無法把握。加之部分用人單位對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識淡薄,這樣在裁減人員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為此,《意見》對企業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裁減人員、應該履行哪些程序、具體如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據了解,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必須具備4項條件:一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其中,用人單位在依法裁減人員時,以下6類人員不得裁減: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意見》規定在裁減人員的過程中,以下3類人員要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意見》對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裁減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首先就是,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其次,要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再次,要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另外,還要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最后,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欠薪欠費。《意見》還規定,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以上的,要提前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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