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好聲音丨青島市政協委員李秋航:電梯運行費按實際運行靈活收費 不再“一刀切”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肖玲玲 王麗平
伴隨著房子越建越高,電梯也越來越成為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年來,關于電梯安全問題、既有住宅安裝問題等話題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和討論,但是關于電梯運行費卻鮮少獲得關注。市政協委員、青島正航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秋航此次上會帶來了《關于加強電梯運行費管理和使用的提案》,就完善電梯運行費管理和使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李秋航
一方面,對標其他地市對于電梯費收費標準的規定,對《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中關于電梯費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修訂,對電梯費收費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如《大連市關于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價格形成機制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通知》規定“既有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已計入物業服務費之內的,按雙方協議約定的標準執行;電梯運行費未計入物業服務費之內: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電梯運行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與物業服務(或電梯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電梯運行費繼續按照現行收費標準執行。”至于前期物業服務期間電梯運行費的規定,大連市采取了分級收費方式。相較于青島市“一刀切”的收費標準,該項收費標準更具備靈活性,因此,建議政府部門將結合本市電梯運行收費的實際情況,對標其他地市經驗,對電梯運行費靈活收費,如可以由政府部門確定電梯運行費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將確定電梯費收費具體標準的權利交給全體業主,由全體業主結合本小區電梯運行等實際情況,根據《民法典》中關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對電梯收費標準表決,再根據業主大會決議與物業協商確定收費具體事宜。
同時,進一步明確電梯運行費適用范圍和使用程序,區分電梯運行費與房屋專項維修基金在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面的適用情形。在《民法典》、《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電梯運行費適用范圍和使用程序,如可以進一步明確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應包含的主要內容,以及方案應當經符合規定人數的業主同意的業主人數或者比例。此外也建議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明確區分電梯需更新、改造、修理情況下適用電梯運行費或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不同情形,讓業主對于電梯運行費和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適用情形有明確認識,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于電梯運行費的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更新、改造、修理費用應當使用結余的電梯運行費和利用電梯發布商業廣告的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業主共同承擔”。李秋航表示,在現實生活中,電梯費的收取使用的結余情況以及電梯發布的商業廣告的收支情況基本就是一筆糊涂賬,物業公司認為電梯費收費太低,無法滿足正常維護,更不用說更新、改造、修理了,而業主認為收支使用不透明,有的甚至因此拒交費用,這一矛盾已經直接影響到了電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她建議加強對于電梯運行費的監督和管理,建議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辦法》要求物業公司每半年公示一次電梯運行費使用情況的同時,也需要進一步明確電梯運行費使用情況公示,匯總包含的項目與內容,將電梯使用費的收支情況“透明”的公示給全體業主。同時,對電梯運行費的監督變“被動”為“主動”,明確主管部門對于電梯運行費公示情況監督抽查的規定,電梯運行費公示情況,以及電梯運行費收支臺賬等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抽查,以此來促進物業公司真正能將電梯運行費用到實處,也能夠保證業主知情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另外,一旦發現物業公司有侵占業主財產的行為,應當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只有刑事的懲戒性才能強有力的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不會輕易被物業公司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