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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19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
半島記者 王媛
又是一年“3·15”,3月12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19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涉及房產、旅游、教育、機動車等消費領域。以下是部分不公平格式條款。
1.開發商違約無需擔責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如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逾期超過90天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無需支付違約金。
點評:經營者(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事先免除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侵害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2.旅途中的不可抗力
【某旅游公司國內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其費用由客人自理。
點評:旅游經營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失、為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所支出的措施費用等應由經營者、旅游者雙方共同分擔,而不應完全由旅游者承擔。旅行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費用均由旅游者承擔,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3.門票售出概不退票
【某旅游公司門票】游客須知:索道票售出后概不退票。
點評:景點門票售出作為簡易的買賣合同,系買賣雙方自由意愿的體現,在消費者未使用的情況下,不予退換的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4.你知道合同改了嗎?
【某教育中心會員章程須知】簽署本章程須知,則視為申請人及其監護人同意本中心現已實施或將來可能頒布、實施的全部規章制度。
點評:經營者如需變更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應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后進行更改、補充。若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修改的條款和規則,未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僅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約定消費者同意其已實施或將來可能頒布、實施的全部規章制度,該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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