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14歲的男童進入佛山大瀝一內衣企業上班,工作一個多月后,近日被發現猝死在出租屋內。據男童母親介紹,男童每天工作時間達十一二個小時。4月22日佛山南海區人社局通報稱,目前用工企業與童工家屬雙方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由企業向家屬賠償15萬元;同時,人社局對企業違法使用童工進行了行政處罰,罰款1萬元。(4月24日《京華時報》)
一個花季少年突然離世,不免令人扼腕。誠然,在這起悲劇當中,企業違法使用童工負有責任,家長沒有正當履行監護權反而將男童送進自己打工的企業負重勞動,也須承擔責任。所以,事情發展到現在并非可以告一段落。
我國《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段闯赡耆吮Wo法》亦有同樣的規定,且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很明顯,發生在佛山的這起男童猝死事件,是一起涉嫌違法的公共事件,責任厘定和劃分以及對當事責任雙方的責任追究,應該依法進行,而不是企業和家長之間私底下達成一致意見。
進一步來說,曾有專家指出,我國在立法和執法理念上有一種誤區認為,未成年監護是“家事”而非“公事”。事實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父母給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對子女天然的支配大權,而外人不便干涉,譬如男童的母親帶男童一起去打工。但在現代立法理念中,父母與子女應該是平等的家庭成員關系,其不僅是“私法關系”,同時也是受國家保護的“公法關系”,而無論孩子多么幼小。
我們需要盡快完善未成年人監護提前干預制度,而且對于被監護人受到第三人侵害時監護人責任的認定作出相關規定。唯此,才能避免童工猝死的悲劇重演。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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