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春燕 通訊員 韓曉波) 看到同事在朋友圈賣蘋果手機,價格便宜還保證是原版行貨,消費者張先生動了心,花一萬余元買了兩部,誰知經該品牌官網查詢是翻新機,令張先生十分氣憤,投訴到12315舉報投訴中心。近日,經市場監管局調查并調解,商家為消費者更換了新機,幫助張先生挽回了損失。
“我想更換手機,經過一番比較,看中了蘋果6。”談起這次消費過程,消費者張先生后悔不已,他告訴記者,恰好看到同事在朋友圈發的代售手機信息,價格比實體店便宜300元左右,而且保證是未開封未激活可查序列號的行貨。張先生隨即向同事支付了10200元,購買了兩部,一部自己使用,一部送給女友。收到商家通過快遞發的手機后,張先生非常高興。可沒想到,用了幾天后,張先生發現該手機曾被激活過,是翻新機,與商家承諾的不一致。于是他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商家多次協商,但是商家一直不予解決。無奈之下,張先生投訴到12315舉報投訴中心。
“我們在接到投訴后,向張先生了解了購物的整個過程。但是一時也犯了難,上哪找這微商呢。”市場監管局潮海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許玉海告訴記者,幸運的是,張先生在購買前,了解到商家在即墨市藍鰲路開有實體店,并拍了照片,而且將購買時的交易記錄都進行了保存。隨后,執法人員找到該商家,商家負責人魯某對交易過程予以認可,但不承認有欺詐行為,認為其銷售給張先生的手機沒有開封、也可激活,也可查序列號,與承諾的一致。
執法人員調查后認為,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已明示要購買未開封未激活可查序列號的手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此該交易過程中,魯某對該手機的介紹不全面,對手機是翻新機這一重要事實未告知消費者,違反了真實信息告知義務。經過調解,商家為魯某更換了新機,但張先生也額外支付了差價。
記者了解到,微信營銷是近年出現的銷售新模式,給消費者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重重隱患。微商是基于朋友間的信任建立的買賣關系,賣方是否具備市場經營資格不確定;違法證據極易被破壞。一旦出現產品質量等糾紛,微信商家可以采用一鍵刪除或者關閉賬號等,使消費者售后維權的證據難以提取,并且面對空賬號,維權的主體無法確認。多數商家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很難找到商家所在地,維權時無法追溯源頭。一旦發生糾紛,訴訟時證據提取難度大。
許玉海提醒消費者,通過朋友圈購買手機注意一查二核對。一是查看微商有沒有實體店,并到店確認;二是詳細核實要購買手機的品牌、型號、性能、運營商等信息,保存對話頁面;三是支付完成后,在線核對微商要發貨手機的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電池、充電器等附件的出廠序號或批號,以便證明你收到的貨為微商所發,并要求微商開具購物憑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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