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馬菲菲 通訊員 邱松 王鑫) 近日,高密市法院執行二庭利用黑名單制度執結了一起多年的積案。據了解,自1996年10月,林某拖欠張某玉米款129720元,張某多次追款不成,遂于1998年2月將林某訴至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林某償還原告貨款本息共計140769.03元。
判決書送達后,林某為逃避債務,下落不明,雖多方查找,但杳無音訊,該案無法執結,一直處于中止執行狀態。而訴訟懲戒制度實施以后,執行法官遂將林某公布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林某遂即打電話與執行二庭聯系。經查,林某長期定居深圳,常年在山東青島經商,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之后,其無法返回深圳居住,且無法在貨款、置業、經商等方面開展業務,于是,林某遂找到執行法官,主動還清欠款,使這一長達17年的案件執結。
據高密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明確,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包括各地法院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法院還將把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進行“點對點”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將遭遇瓶頸。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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