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高曉飛 通訊員 賈升宗 李貴妍) 2015年全國兩會中,“反家暴”議題被社會各方關注,三八婦女節也剛剛過去,記者從即墨市人民法院獲得三起典型家暴案例,提醒女性市民如遇家暴,要及時報警并收集證據。
案例一
孫先生上訴黃女士離婚,雙方住在同一房屋處,但分居兩個房間已滿兩年。2010年6月,原告起訴離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黃女士提出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其有家庭暴力行為,且在原告向法院起訴后,仍對其進行毆打,致被告輕微傷。被告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的申請,提交了接警單、法醫鑒定書、病歷等證據。
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被告提交證據及法院調查情況尚未經庭審質證,尚不能直接認定,但結合雙方現已分居但同住一處房屋,接觸機會較多,雙方均認可經常發生爭吵并動手,被告受傷并報警,現處于恐懼之中,原告有一定的暴力傾向等諸多因素,認為被告在離婚訴訟期間存在遭受原告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可能性。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人身保護的民事裁定,裁定:1、禁止原告對被告進行毆打、威脅;2、被告在雙方共同住處繼續居住,原告不得阻止。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這份裁定是該院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領域的人身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簽發后,原告雖仍否認家庭暴力,但表示一定遵守該裁定,并愿意繼續接受調解。在受通知單位的協助下,訴訟期間未發生家庭暴力,訴訟順利進行。
案例二
原告宋女士與被告余先生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兒。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2月開始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起訴后,向法院主張被告對自己及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多次到自己娘家進行威脅,要求法院給予自己及家人身保護。
通過調查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爭吵時被告經常出手打了原告,原告帶兩子女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去原告娘家進行威脅。但被告自認為這樣做是為了讓妻子回家,而不構成家庭暴力。
經審查后,即墨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作出人身保護的民事裁定,裁定:禁止騷擾、跟蹤、妨礙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距離居所、工作單位500米之范圍內活動。這份裁定是本院反家庭暴力領域作出的又一份人身保護裁定。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被告來說是禁令,如果被告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莊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這些單位監督原告是否履行該裁定,并收集固定證據,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簽發后,被告再未到原告娘家進行威脅,雙方心平氣和地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在財產上作了一定讓步。
案例三
李老漢上訴孫大媽離婚,原、被告均滿60歲,子女已成人。據了解,女方不想離婚,但共同生活期間男方通過惡語威脅、動手打人等方式逼迫女方離婚。男方起訴后,女方表示離了吧,要不然日子不好過。但雙方僅有的農村四間房屋需要分割,通過法庭調解,雙方均同意從正屋正中至南院墻根為界分開。但考慮日后的生活,兩人是鄰居,男方有繼續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能。經女方申請,法庭制定人身保護裁定,保護女方離婚后免遭家庭暴力。人身保護裁定:男方禁止騷擾、妨礙女方的正常生活。離婚后,雙方相安無事,互不干擾,生活平靜。
法官寄語:以上案例系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案情并不復雜,但反映了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預防的態度、做法與效果。但要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需申請人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對方行為構成家暴。廣大女性同胞遇到家庭暴力時應采取報案、收集證據、申請保護等措施,讓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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