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五十的牛華和王春是山東膠南人,兩個人可以說是慣犯了,因為盜竊反復進過多次牢房。但是二人卻不思悔改,近日,又因扒竊被批捕。
認準生財之道多次盜竊
牛華與王春結識于三十多年前,兩人在集市上盜竊時相識,他們都是好吃懶做之人,不想下苦力又想吃得好活得好。兩人相識后就經常在人多的集市上扒竊,每次也偷不到多少錢,但是這樣來錢比較快,又不容易被人發現,即使被發現了也構不成犯罪,就這樣,兩個人認準了這條“生財之道”。
兩人頻繁扒竊,先后因盜竊犯罪被判處過多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受到過多次打擊,二人出牢房后訂立了“攻守同盟”,只交待當場抓獲的,其余則是“打死也不說”。
一前一后結伙到集市盜竊
2014年4月26日,二人從膠南流竄到諸城市辛興鎮集市上,一前一后伺機動手,王春在前面發現一水果攤面前有一個推著嬰兒車的年輕婦女,因這天熱,這個婦女把外套放在嬰兒車上搭著,王春上前摸了摸衣服口袋,發覺里面有東西,于是一使眼色讓牛華上前裝作買水果的擋住該婦女的視線,王春則上手把婦女上衣口袋里的東西掏出來,得手后,二人迅速離開現場。
這次,他們的運氣并不怎么好,只偷到一部比較舊的數碼相機。事后被牛華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路人。
再次到同一地點盜竊被認出
2014年5月29日,兩人再次結伙到諸城市辛興鎮集市上盜竊。巧合的是,上次兩人偷盜時被幾名村民看到了,這次兩人又鬼鬼祟祟的出現在集市上,正巧碰到了上次看到兩人作案的村民,幾名村民認出他們兩個人就是上次實施盜竊的小偷。于是迅速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后,把正在集市上尋找目標的二人抓獲歸案。
歸案后,二人對盜竊照相機一事供認不諱。但對于之前多次盜竊行為“打死也不說”,近日,經諸城市檢察機關審查,依法對該二人作出批捕決定。
近身扒竊社會危害性大
那么二人盜竊數額較小,檢察機關為何可以依法批捕他們呢?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也就是說,刑法規定,一般盜竊手段 ,只有贓款數額達到“較大”,才能構成盜竊罪,而對于扒竊行為,因為扒竊的近身性、進行性等特點導致其比普通盜竊更容易轉化為傷害、搶劫等犯罪,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盜竊更強烈和嚴重,所以立法沒有作數額要求。尤其是對于王春和牛華這樣的流竄作案的慣犯,符合逮捕條件。記者 遲海雯 本報通訊員 朱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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