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面積縮水、房屋質量不過關、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物業不給力……在每年消費投訴中,作為特殊的消費品,房子越來越多地出現在維權的商品前列。而在大多時候,購房者往往處在維權不利的位置。買房怕遇到延期交房,購房者辛苦攢錢買了房,終于等到了交房日,不想交房時間卻被一推再推而遲遲住不上新房,甚至一拖大半年。按說延期交房是開發商違約,但開發商總是能找出各種理由來解釋。業主遭遇延期交房,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開發商三改交房時間
2010年12月,劉先生看上了位于太行山路上某新建小區的一套房屋,很快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上約定總房款為59萬余元,開發商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除不可抗力外;開發商如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給劉先生,應當向劉先生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劉先生已支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簽完合同后,劉先生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59萬余元。
由于開發商建設的該小區并未按時取得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不具備交房條件,到了合同約定交房日期2012年4月30日,開發商并未如約向小區業主們交房。2012年6月25日,該開發商向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全體業主們發出了一份函,告知該小區將于2012年9月30日正式交房,交房時間將以小區符合政府要求的交房條件為標準,不以業主辦理交房手續、領取鑰匙的時間為標準,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日期準時交房,將向業主雙倍支付2012年9月30日之后的違約金。
開發區給出的承諾再次沒有兌現,2012年9月30日仍未能交付房屋。隨后,2012年10月16日,開發商第二次向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全體業主發函一份,第三次承諾稱將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交房,如2012年12月20日前房屋未交付,公司將在2012年12月21日統一發放之前的延期交房違約金。并承認之前的所發公函繼續有效。誰料這又是一張“空頭支票”。直至2013年1月24日,開發商才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
逾期交房違約金分兩部分
三次變更交房日期,延期交房9個月,這讓劉先生對開發商很不滿,認為開發商違約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函的承諾來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劉先生起訴至黃島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置業公司支付截至起訴之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43815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被告開發區曾向劉先生及業主發出函做出承諾,如未能在2012年9月30日交付房屋,則向原告雙倍支付2012年9月30日之后的違約金。該承諾系被告自行作出,且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調查確認,應屬有效,被告應當依其承諾,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約定的二倍,即日萬分之四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至實際交房之日止的違約金。被告某置業公司已于2013年1月24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故逾期交房違約金應計算至2013年1月23日。
該開發商賠償劉先生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共153天,按照合同約定房價款日萬分之二計算;一部分是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23日共115天,按照函承諾房價款日萬分之四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劉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共45725元。
“原、被告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來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劉先生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但是被告開發商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來交付房屋,應當按照合同來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法官提醒購房者,在遇到房屋維權問題,不要因為維權麻煩而選擇“忍氣吞聲”放棄自己的權益。
記者 趙麗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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