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24日訊(記者 郝園園) 6月24日,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作關于《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報告,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尚未售出或者未辦理用熱開戶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熱價核算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萬振東說,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對城鄉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供熱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缺乏具體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目前農村社區供熱方式、實行集中供熱的條件和基礎等與城市有較大差異,不能簡單適用城市集中供熱的模式,需要系統研究提出對策,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但農村居民提高生活質量、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為此,建議授權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供熱熱源的供給情況和供熱需求,因地制宜,發展城鎮和農村社區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關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的規定,是否合理,建議進一步研究。針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調查和研究。根據國家有關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強制性規范,采暖系統安裝完畢后,應在采暖期內與熱源進行聯合試運轉和調試。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與其承擔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相對應,有助于檢驗供熱設施質量以及保障入住用戶的采暖需求。
萬振東說,借鑒其他地區經驗,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此外,根據修改意見,“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或者未辦理用熱開戶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熱價核算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相關新聞 車站廣告不得影響服務標志識別 半島都市報6月24日訊(記者 郝園園)24日,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惠榮作關于《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報告,逃票行為向社會公開一條已經被刪除。此外,增加了關于車站廣告的相關規定,車站、車輛的廣告不得影響服務標志的識別、服務設施的使用和運營安全。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