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應海
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發生了7.0級
地震,這場地震摧毀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園。據報道,參與救援的空軍人士稱:“看到老房子損毀嚴重,震中區域大概50% 房屋倒塌。”不少網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月供?如果房子在 ,人沒了,誰來繼續支付月供?
更多房產新聞請點擊 對此,有律師稱,如果房子沒了人在 ,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月供還得繼續還。如果房子在人沒了,那么房產將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遺產清償該人的生前債務,如果不夠還債則余債自然終結;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
這樣的解釋的確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購房者向銀行借錢購房,實際上就是與貸款銀行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房屋只不過是抵押物。現在 ,抵押物沒了,貸款銀行的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這就像有網友所比喻的那樣,好比你借錢買了臺電視,搬運時電視摔碎了,借的錢一樣要還。
理是這個理。可對于那些購房者而言,已經痛失了親人和家園,房子震塌了,“房奴”還得繼續當下去,還得繼續省吃儉用去“供”早已變成一堆瓦礫的“房子”,這豈不是太殘酷?相信面臨這種境況的“房奴”們,一定是既“傷不起”也“還不起”。
那怎么辦呢?筆者看來,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有必要給這些在地震中倒塌房子的“房奴”們提供援助,不至于使他們陷入絕境。具體辦法是,首先應在查閱這些倒塌商品房抗震設計的基礎上,依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對被震壞的房子進行質量鑒定。如果房屋設計的抗震水平大于本次地震產生的破壞力,那就應支持購房者向原房地產開發商、監理單位以及房屋驗收部門索賠,因為房子之所以被震壞,是質量沒有達到要求,換句話說 ,房屋沒有通過“地震”這個“天然”質檢員的檢驗,那么購房者不應承擔任何損失。倘若房屋的抗震能力等于或低于這次地震的破壞力,那國家相關部門、貸款銀行,甚至包括開發商,都應按一定的比例對受災的“房奴”進行救助,以幫助他們走出困境。這不僅僅是出于一種同情,更因為當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國家已從中收取了不菲的稅收,銀行也通過放貸賺得盆滿缽溢,開發商更是獲利無數 ,現在樓房倒了,如果讓購房者獨自承擔損失,這顯然是極不人道的。
當然,今后若能就地震等自然災害對商品房造成的破壞制定專門法規,明確各方責任,從制度上給失去商品房的“房奴”們一定的經濟補償,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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