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執一般由法院裁決,政府實施
《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應當說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于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后者的意義在于經司法審查確認后明確具體實施方式。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徐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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