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16日訊(見習記者張同順) 姜某為了爭奪養母遺留的房產,不斷向養父姜某某提出析產要求,養父一怒之下訴請法院解除收養關系,而姜某又將養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給自己“應得份額”。法院判決后,姜某卻只得到了自己住的房子的1/4房產。
據了解,姜某的養母袁某去世后,她和養父姜某某在市北區臺湛路有4間私房。后來,養父姜某某用其中2間調換了一套套二房,并將房子出賣。1993年,剩余2間私房拆遷,姜某某與姜某原地分得兩套住房,其中套一房由養女姜某居住,套二房由養父姜某某出賣。
2008年,姜某要求養父姜某某分給她賣房子的錢。去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解除姜某某與姜某的收養關系。2009年初,姜某一紙訴狀又將姜某某告上公堂索要4間私房1/4的收益。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位于臺湛路套一房和套二房是基于臺湛路2間私房的拆遷補償而來,該兩套房屋應屬姜某某、姜某按份共有,但因套二的房屋已被實際處分,因此對于套二房的權屬不再處理,僅對套一房的權屬予以處理。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姜某僅享有她居住的套一房的1/4房產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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