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14日訊(記者 任金梅 通訊員 法宣) 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家住黃島區的方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2萬余元。
據介紹,家住黃島區的方先生于2004年12月9日,與開發區某房地產開發部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怡翠山莊小區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方先生于2005年1月15日付清全款,開發商于同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開發商直到2007年6月份才將房屋交付。于是,方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取12萬余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開發商屬于延遲交房。當時雙方約定以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五來支付違約金,確實過高,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按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的標準確定,判決開發商支付給方先生違約金1.7萬余元。方先生嫌少提起上訴,因缺少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市中院近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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