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期待個人破產立法 破解“債務死結”
馮海寧
個人破產立法在我國有了實質動作。深圳市人大常委會6月2日正式全文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作進一步修改。該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內地首次關于個人破產的立法,其重要意義自不待言。(6月3日《廣州日報》)
西方國家個人破產制度已有上百年歷史,而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尚屬空白。我國已經重視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此次《征求意見稿》公布,也讓深圳成為我國個人破產立法第一個“吃螃蟹”的城市。
深圳率先為個人破產立法,不僅是深圳債務人、債權人和司法機關的重大利好消息,也為其他地方以及國家個人破產立法探索積累經驗。為個人破產立法是一種趨勢,這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健全我國破產制度體系的重要之舉。隨著我國誠信體系建設,也具備了建立并實施該制度的條件。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僅限于保護誠實守信的債務人,目的在于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于我們常說的“老賴”(惡意逃債者)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這有利于消除公眾對于申請破產惡意逃債等失信行為的擔心。
筆者以為,一旦《征求意見稿》變成正式地方法規,有望破解個人“債務死結”。這是因為,當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權利、重新創業的權利有保障,才有望東山再起,一是可以償還債務,二是可以創造社會財富。對債權人而言才有希望要到債。而且,法院處置個人資不抵債引發的糾紛也有法可依了,減少了訟累。
顯然,一部好法規,不僅制度本身要完善,而且也要有效落地。《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既是尋求民智完善制度本身,也是為未來落實提前進行法律知識普及。同時,落實該制度也需要技術等方面支撐,比如,確認債務人誠實守信以及申請破產期間監督債務人,有關方面都需要共享債務人的相關信息。在深圳率先為個人破產立法探路的同時,也期待更多地方能有類似行動,以便加快推動我國進入個人破產法治化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