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火車票退票費不找零”該翻篇了
何勇
成都市民代女士近日退高鐵票時遇到了煩心事:74元的車票,退票費率是10%,應扣7.4元,實際卻被扣了7.5元。(1月16日紅星新聞)
按照規定,火車票退票需要支付的手續費是7.4元,結果鐵路部門卻收了7.5元,多收了一毛錢。雖然錢不多,但莫名其妙地被多收一毛錢,心里也會不舒服。不過,這種做法也并非沒有依據。鐵路部門在2013年更改了火車票退票費計算方法,按照當時發布的《關于車票改簽、退票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退票費不再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而是以角為單位。尾數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計為5角,7.5角以上的進為1元。規定是規定,但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從乘客購買火車票的方式變化來說,現行火車票退票費找零的計費方法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已明顯滯后于當下的網購火車票和移動支付的時代。
從法律角度說,火車票退票費不找零,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鐵路部門單方面規定火車票退票費找零計算方法,有悖公平原則,有霸王條款之嫌。而且,火車票退票費找零計算方法是以一紙通知形式公布于眾,并不是在乘客退火車票時明確告知乘客,實際上損害了乘客的知情權。
從乘客購買火車票的實際情況看,火車票退票費找零計算方法已明顯不合時宜。在過去,人們主要通過火車票售票窗口購買火車票、退票,找零確實比較麻煩,直接以5角為單位進行找零,對火車站售票窗口和乘客來說都很方便,大多數乘客也沒有意見。但在今天,網購火車票已成為一種主要購票方式。這意味著人們購買火車票和退票費的收取都不是通過現金交易。移動支付方式可以精確到分,找零不存在需要找分幣、角幣的難題,火車票退票手續費按照實際金額直接扣除即可,一點都不麻煩,在技術上也沒有難題。
總之,火車票退票費找零計算方法不該滯后于互聯網時代的發展,應當據實扣除,而不是繼續以5角為單位進行扣除。鐵路部門既不要占乘客的便宜,也不必讓乘客占便宜。當然,如果鐵路部門主動讓乘客占便宜也沒有任何問題,可以看做是惠民措施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