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在社交平臺發(fā)信息 7-11山海灣店要求刪除再給工資
雙方交涉記錄。(來源:受訪者)
李先生個人社交媒體截圖。(來源:網絡截圖)
信網7月1日訊(記者 谷正原 耿潤)近日,市民李先生向信網反映,稱其在青島西海岸新區(qū)7-11便利店(山海灣店)工作時,企業(yè)未在承諾日期前發(fā)放他的試用期工資。對此,信網采訪了門店負責人鄭經理,他表示,扣押李先生工資的主要原因是他曾在某社交平臺發(fā)布了一則涉及店鋪工資結算問題的短視頻,此舉已經對店鋪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李先生想拿回552.5元工資需要先刪除視頻再賠禮道歉。
5月初,市民李先生應聘了青島西海岸新區(qū)7-11便利店(山海灣店)的營業(yè)員崗位,入職前門店負責人介紹,實習期前三天時薪為8.5元,三日后每小時17元,每天工作時間在9小時左右。5月13日至21日期間,李先生累計上班五天,共46小時,其中前三天在崗27小時,其主要工作為收銀、整理商品及加熱關東煮、茶葉蛋等冷藏食品。21日,店長鄭經理認為李先生無法勝任該工作,遂將其辭退,按照雙方口頭約定計算,店方應支付李先生552.5元勞動報酬。
據李先生向信網介紹,被辭退的當天,鄭經理曾向他承諾,他試用期薪資將于6月25日前結算。但是一直等到26日下午,屬于他的工資依然未能發(fā)放。
為落實有關情況,信網電話采訪了門店負責人鄭經理。鄭經理表示,7-11旗下所有加盟店的職工工資都是由總公司財務于次月的25日統(tǒng)一發(fā)放,之所以未在承諾時間內給李先生結算,是由于對方曾在某社交平臺發(fā)布了一則涉及店鋪工資結算問題的短視頻,已經對店鋪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李先生想拿回552.5元工資需要先刪除視頻并賠禮道歉。“他要是沒發(fā)這個視頻我25號就發(fā)給他了,現(xiàn)在這個視頻瀏覽量太高了,影響很壞。”
根據鄭經理提供的線索,信網查看了李先生發(fā)布在個人賬號內的短視頻,截至6月30日,該視頻共獲得41個點贊及10條網友評論,視頻內容為他跟鄭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在李先生被辭退當天,他向鄭經理提出,既然自己是被辭退的,那公司應該在辭退前將他的薪資一次性結清。對此,鄭經理答復,被辭退員工的工資也要由總公司財務發(fā)放,需等到6月25日。視頻下方的配文為:“山海灣附近的7-11的便利店,我前一段時間在那里做兼職,因為是口頭協(xié)議沒簽合同。”李先生認為,自己發(fā)布的內容并沒有歪曲事實,“我作為勞動者應該有質疑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不合理、薪資結算不及時的權利吧?難道陳述實際情況就算抹黑?”
針對上述問題,信網咨詢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企業(yè)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法律責任,不應該與雙方是否存在言語糾紛及個人矛盾掛鉤。“如果企業(yè)經營者認為勞動者發(fā)布的一些內容或公開講話,對企業(yè)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貶損,那么經營者可以起訴他,看人民法院支不支持他要求對方道歉的訴求。但是企業(yè)不能以此為由,扣押或延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需注意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做法。”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認為,在該事件中,如果李先生發(fā)視頻的行為確實損害了店鋪的名譽或泄露了商業(yè)秘密,店鋪經營者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進行維權。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店鋪不能以刪除視頻或賠禮道歉為條件來要挾勞動者。工資是勞動者應得的合法收入,除非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否則雇主無權以此為由扣發(fā)工資。李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請求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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