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私教的教練離職會員要退費 青島簡奧瑜伽要扣30%手續費
信網6月23日訊(記者 趙彥閱 見習記者 解寧)“本來沖著喜歡的私教才買的一對一私教課,現在教練離職我想退費,還要扣我手續費?”近日,市民陳女士向信網反映,去年4月份她在青島簡奧瑜伽萬象城店(以下簡稱“簡奧瑜伽”)一次性購買了3萬多元的私教課,在學習過程中,因教練離職自己萌生了退費的想法,但被簡奧瑜伽告知,退費要扣除30%的手續費。
“我是上完私教課程下了課直接買的課,沖著喜歡私教老師買的她的課,結果她離職了我想退費還要扣除我30%的手續費。”去年4月份,王女士在簡奧瑜伽花32000元購買了131節一對一的普拉提私教課,在上了18節課后被告知自己的私教離職,可以更換其他教練繼續上課。陳女士認為,之所以購買私教課就是因為喜歡這個教練,現在換教練屬于瑜伽店單方面違約,并且如果按照瑜伽店的說法,退費要扣除30%手續費的話,光是這筆手續費就要接近1萬元,自己難以接受。
針對陳女士反映的情況,信網聯系了青島簡奧瑜伽萬象城店,工作人員表示,之前跟陳女士溝通過很多次,情況并非向陳女士所說,但是拒絕除法律及有關職權部門之外的任何問詢,不在私下回復關于此方面的任何問題。
像陳女士一樣,當下有不少消費者為追求健身效果,到健身房健身時會選擇專業度較高的私人教練課程。如果原先信賴的健身私教離職了,協議能解除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私教離職、會員要求退費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消費者與被告某健身房簽訂協議書并按約定支付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因私教課程具有一對一授課、充分信賴教練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的特殊屬性,既然教練從被告某健身房處離職無法繼續授課,原告消費者主張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有事實依據,法院遂判決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服務合同關系解除,被告某健身房返還原告剩余課程費,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如果合同中有關于教練離職后的退款政策說明,那么簡奧瑜伽的要求可能是基于合同約定而來的。然而,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規定,或者這種規定超出了合理的范圍,例如明顯不公平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費用,那么這樣的收費可能就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可以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這意味著,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簡奧瑜伽可能無權單方面決定收取額外的手續費。
青島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選擇購買私教課程往往是基于對教練的信賴,且私教一般會根據消費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定制專屬的運動方案,雙方存在默契,強調信任基礎。在接受健身服務時,消費者一般與健身房簽訂合同,而非私教本人,消費者可以注意在合同中明確自己指定的教練。“如果遇到健身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單方調整,包含健身教練、健身項目、健身地點等合同內容的調整,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時,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或者向屬地所在的行政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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